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3民终177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中建一局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19号院1号楼A座21层210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2月4日出生,中建一局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汇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村甲1号院14号楼1层1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9年6月12日出生,汇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9年10日10日出生,汇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上诉人中建一局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汇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2民初167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2民初1677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建一局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1313元、上诉人汇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663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赵 霞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