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一局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广***石业有限公司与中建一局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6民初111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归义镇博义商住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进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建一局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19号院1号楼A座21层210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广***石业有限公司与中建一局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广***石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中建一局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中的存款1353697.35元,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作出(2023)京0106民初1110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中建一局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中的存款1353697.35元。后广***石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口头裁定准许广***石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现广***石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广***石业有限公司要求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中建一局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中的存款1353697.35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史 艳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