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一局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佳赢灯饰有限公司与中建一局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4民初17374号 原告:上海佳赢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嘉罗公路1661弄12号101室JT394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一局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19号院1号楼A座21层2103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佳赢灯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赢灯饰公司)与被告中建一局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装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3日立案。 佳赢灯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中建装饰公司支付佳赢灯饰公司货款109,859元。事实与理由:佳赢灯饰公司与中建装饰公司就上海市宝山区XX镇N12-0101**03-01地块项目3#、4#精装修工程订立《灯具采购供货合同》,中建装饰公司向佳赢灯饰公司采购灯具,《灯具采购供货合同》及增购灯具的总订购金额为439,859元。佳赢灯饰公司已按约完成供货、安装等全部合同义务,但仅收到中建装饰公司支付的款项330,000元。佳赢灯饰公司已多次催款,中建装饰公司尚欠付109,859元未支付。佳赢灯饰公司已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工程也已实际交付使用,中建装饰公司依法依约应支付工程货款,但佳赢灯饰公司多次催款后中建装饰公司仍拒绝支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佳赢灯饰公司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中建装饰工程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亦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签订的《灯具采购供货合同》第15条约定“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若有争议,***双方协商一致,协商不成时,可采用以下第A种解决方式:A.向上海徐汇区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条款未约定明确的仲裁机构,故该仲裁争议解决条款无效,本案应适用法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中建装饰工程公司住所地为XX区XX路XX号XX号楼XX座XX层XX室,该住所地位于北京市大兴区,非本院辖区;《灯具采购供货合同》载明的项目所在地位于上海市宝山区XX镇,即合同履行地位于上海市宝山区,亦非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无权管辖,应移送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依职权移送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周 薇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