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一局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中建一局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执行类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京03执5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建一局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北京富华乌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3)沪贸仲裁字第0462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建一局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据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4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金额为560756.76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情况、不动产登记情况、车辆登记情况和工商登记情况。2023年7月7日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北京市通州区不动产,因前述不动产设有高额抵押,申请执行人申请不予处置。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北京市通州区20套不动产,暂不具备在本案中予以处分的条件。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机动车辆、无对外投资。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新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财产调查结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终结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3)沪贸仲裁字第0462号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 曼 法官助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