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皖03民终47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建一局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19号院1号楼A座21层2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102124696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渟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蚌埠市中医医院,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淮上大道43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0300485221556R。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建一局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中建一局)因与上诉人蚌埠市中医医院(下称中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23)皖0311民初40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建一局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中建一局一审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判决中医院承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在事实查证部分,存在认定事实错误以及遗漏关键事实认定情况,未能查清本案基本事实,且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况。具体如下:
一、关于案涉《蚌埠市中医医院住院综合楼装修改造EPC项目施工合同》(下称施工合同)履行期间的认定。一审法院根据中医院2021年8月25日通知现场停工以及2021年9月18日发布中标更正公告,认定施工合同履行期间不应超过2021年9月18日,超出部分的设计及施工准备的费用属于损失扩大部分不予支持。中建一局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错误。虽然中医院在2021年8月25日通知现场停工以及2021年9月18日发布中标更正公告,但根据中建一局提交的《工作联系函》可知,在2021年9月2日,中医院、监理公司与中建一局仍确认了各方就案涉项目的专用邮箱,且2021年9月4日、2021年9月6日以及2021年9月9日中建一局仍在与中医院和监理公司进行邮件往来沟通;通过中建一局提交的劳务工人考勤打卡现场照片也可知,劳务人员一直工作至2021年9月,期间中医院并未要求中建一局停工退场。实际情况是,中建一局与中医院就现场施工及设计工作在中建一局与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行政诉讼二审终结前一直都在进行沟通,中医院以默许的方式允许中建一局进行现场施工并接收设计文件,中建一局之所以在2021年9月18日之后未向中医院发送设计文件,是因为中建一局考虑到取消中标事宜尚未经过生效判决确定,以及出于保护设计成果知识产权的考虑,因此中建一局在收到北京中建设计院后续设计文件后未发送给中医院。综上,一审法院未根据案涉项目的实际情况对施工合同履行期间进行全面审查,片面地认定2021年9月18日后中建一局即应停止所有工作,错误认定中建一局未能及时止损,对扩大的损失部分具有过错,进而只酌定支持了中建一局很小比例的设计费和施工准备费,故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后予以纠正。
二、关于设计费的认定。根据上文论述,一审判决认定“中建一局在收到中医院停止现场工作通知后及中医院发布中标更正公告后,仍在继续设计工作,未及时止损,对扩大的损失部分其具有过错。”属于片面错误的事实认定,中建一局对于完成设计工作不存在任何过错,结合中建一局与北京中建设计院签订的设计合同约定的各阶段设计费比例,目前中建一局已完成全部施工图设计,法院对中建一局的设计费主张依法应予支持。
三、关于设计费损失的认定。根据中建一局与北京中建设计院签订的设计合同以及鉴定机构对于鉴定收费异议的回复,结合我国建筑市场中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投标实际情况可知,发包人将设计和施工两部分进行联合招标,由此压低设计费的价格,为了满足发包人的招标报价要求,承包人往往通过公司用施工部分获得的利润对设计部分进行补贴。本案即为上述客观情况的典型表现,中医院在招标时要求对设计费固定报价,各投标人并无协商余地,而根据案涉项目的投资总额以及承包范围也能明显看出,如此体量的工程项目设计费却远低于市场正常收费水平。而在本案中,中建一局未能施工后续工程,导致中建一局无法通过后续施工部分获得的利润对设计部分进行补贴,因此造成设计费损失金额巨大,而一审法院仅支持30万元,远低于中建一局的实际损失,故请求二审法院能够在一审判决的基础上,综合全面考虑客观实际,对中建一局主张的设计费损失予以支持。
四、关于施工准备费用的认定。一审判决未根据中建一局提交的证据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导致错误认定施工准备费用。在中建一局提交的施工准备费用证据中,一审法院未综合认定证据与本案的关联性,如在中建一局提供了管理人员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记录和工资发放凭证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且在2021年9月19日中建一局发给中医院的联系函中也提到了现场有六名管理人员和五名施工人员,一审法院却以无法确认与案涉项目的关联性为由未予支持。再如,对于中建一局主张的房租费用、购买办公用品费用、餐费、交通费、汽油费、住宿费、工程材料及施工机具费、工具运输费等,中建一局已提供了详尽的合同、票据、付款凭证等完整的证据,一审法院未据实计算却酌定一个较低比例的金额,导致中建一局的损失无法得到有效补偿,如此判决对于中建一局有失公允。
五、关于资金占用损失的认定。一审判决认定的资金占用损失计算基数和起算点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资金占用损失的计算基数应当以中建一局主张的计算基数为准;对于资金占用损失起算点,中建一局对案涉工程投入成本后,由于中医院的过错导致中建一局经过长达两年多的诉讼,中建一局资金被占用也长达两年之久,且2021年9月19日中建一局也曾致函中医院主张经济损失,故资金占用损失的起算点应当自2021年9月18日中医院变更中标人时起算。
中医院辩称,中建一局的上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支持中医院的上诉请求。
中医院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23)皖0311民初4020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即中医院支付中建一局设计费271830元及施工准备费188645.12元,共460475.12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中医院支付中建一局设计费损失300000元。改判驳回中建一局该部分诉讼请求(争议金额为760475.12元及上述资金占用损失);2.判决中建一局承担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一审判决认定2021年9月4日,中建一局向中医院发送了邮件“5F静脉配置中心-各专业详图”,2021年9月6日发送了邮件“中医院住院楼各层平面图;15层办公区效果图”,与事实不符。经中医院经办人核对,未登录过该邮箱,没有密码,无法登录,中建一局具体设计完成情况不详。
二、中医院没有过错。在中医院住院综合楼装修改造EPC项目招投标过程中,中医院是按照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的指示进行处理的,变更中标人也是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决定的,在整个招投标过程中,中医院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一审判决认为中医院存在过错,是不对的。
三、关于中建一局主张的设计费634270元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酌定支持271830元是不对的。中医院与中建一局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约定工程设计费为906100元,一审法院酌定支持271830元,271830元占906100元的比例是30%。没有证据能够证明中建一局已经完成的设计量达到了30%。况且,即使有设计,设计也是处于初期阶段,或者处于初期商讨阶段,设计需要进行深入设计、细化,还需要经过图审等诸多环节。根据合同规定,图纸必须是通过图审的蓝图方可施工。深入设计、细化、图审这些工作,中建一局均没有做。由此看来,中建一局即使发送了邮件“5F静脉配置中心-各专业详图”“中医院住院楼各层平面图;15层办公区效果图”,其完成的工作占设计量的比例也是很小的。所以,一审法院酌定支持271830元是不对的。
四、关于中建一局主张的设计费损失1744341.2元,一审法院酌定支持300000元,中医院对此有异议。中建一局与北京中建设计院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签约合同价为3398016元。该合同是没有日期的,中医院对此是不认可的。即使该合同是真实的,也是中建一局与北京中建设计院之间的约定,对中医院不产生约束力。一审审理中涉及到的典筑设计集团参照《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版)估算本案设计费为7014138元,是没有任何参考意义的。首先,本案没有委托典筑设计集团进行鉴定;再者,根据《发改价格299号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和《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6年第31号令》(见附件2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中的483条)中相关规定,自2015年3月1日起,《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已经废止。况且,中建一局在一审中也陈述,其尚未实际向北京中建设计院支付设计费。因此,中建一局主张的设计费损失是不存在的。
一审法院酌定判决设计费271830元、设计费损失300000元,合计571830元。相对于中医院与中建一局签订合同中约定的设计费总额906100元及中建一局完成的工作量来说,也是明显不适当的。
五、关于中建一局主张的施工准备费用606428.33元,一审法院支持188645.12元,中医院对此有异议。188645.12元包括一审法院认定的履约保函手续费25485.12元、围挡及安装费13160元、酌定支持的150000元。酌定支持的150000元是指中建一局的人员工资、房租、交通、就餐等费用。中医院认为酌定支持150000元的依据不足,且该费用与法院支持的设计费、设计损失费存在重复计算的问题。中建一局的人员工资、房租、交通、就餐等费用与设计工作也是有关联的,那么其就应该算作设计费的成本,不能在支持设计费的同时再支持人员工资等成本费用。
六、中医院对一审法院判决支付给中建一局设计费271830元、施工准备费188645.12元有异议,故对在此基础上计算的资金占用损失也有异议,认为不应该支持资金占用损失。
中建一局辩称,中医院的上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支持中建一局的上诉请求。
中建一局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中医院支付中建一局设计费634270元及施工准备费用606428.33元共1240698.33元和资金占用损失(以1240698.33元为基数,按LPR利率,自2021年9月18日暂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2.中医院支付中建一局设计费损失1744341.2元;3.中医院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1年4月30日,中医院发布了蚌埠市中医医院住院综合楼装修改造EPC项目招标公告,载明:项目名称为蚌埠市中医医院住院综合楼装修改造EPC项目;项目编号为BB2021SHGCZ009;招标人为中医院;招标代理人为凯盛公司;项目性质为工程类;项目地点为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淮上大道4339号;实施时间为2021年6月;项目内容为本工程为交钥匙工程,最终成果需具备完善使用功能,内容包括全部范围内的工程设计、设备采购、施工及与其有关的其他技术服务等直至竣工验收合格及整体移交、工程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和保修工作。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中《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7项最高投标限价载明:1.工程设计费投标报价按30元/平方米固定报价;2.工程施工费招标控制价(A值)为16633.24万元。
中建一局与案外人北京中建设计院组成联合体参与了该项目的招标活动。本项目于2021年6月1日开标,2021年6月4日发布了中标候选人公示,其中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牵头单位)和深圳建昌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第二中标候选人为深圳市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牵头单位)和山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第三中标候选人为中建一局(牵头单位)和北京中建设计院。
2021年7月28日,中医院发布中标结果公示,该公示载明: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投标人对第一中标候选人和第二中标候选人的异议,经核查属实,取消第一中标候选人和第二中标候选人的资格,中标单位为中建一局(牵头单位)和北京中建设计院。
2021年8月2日,中医院及招标代理人凯盛公司向中建一局发出了中标通知书,要求中建一局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中医院签订合同。
2021年8月5日,发包人中医院与承包人中建一局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期2021年9月1日至2022年6月28日;合同价款暂定16990.08万元,其中工程设计费906100元,施工工程费16899.47万元。
2021年8月2日,深圳市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中医院认定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的异议答复不满意,向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投诉。2021年8月4日,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受理该投诉,并于2021年8月23日作出投诉处理决定书,决定:深圳市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诉事项成立,招标人依法开展项目。中建一局对投诉处理决定不服,以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为被告,中医院和深圳市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第三人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投诉处理决定书。2021年11月18日,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皖0303行初177号行政判决书,驳回中建一局的诉讼请求。该案经上诉,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7日作出(2022)皖03行终8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1年8月25日,中医院及监理公司通知中建一局,根据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通知停止现场工作。中建一局无法接受,于当日向中医院发送联系函一份,载明其已缴纳招标代理费、开具了履约保函,按照甲方、监理公司、管理公司的要求,组织设计院与院方各科室沟通,基本完成了医疗工艺、平面布置、住院病房等施工图纸,已组织项目管理团队、劳务人员进场二周,完善施工前准备工作。2021年9月2日,中建一局向中医院发送《工作联系函》一份,载明:为方便项目各方工作开展,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及联系方式,通过各方确认采用官方邮箱的方式,特建立项目联系专用邮箱,各方提供官方邮箱如下:蚌埠市中医院项目办:bbzyyyepcxmb@163.com,河北远大管理公司ydglgsbbxmb@126.com,中建一局装饰公司项目部yjzszyyxm@163.com,此邮箱视为项目各方官方联系方式,所发内容代表各方意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该联系函中有中医院方的人员签字。yjzszyyxm@163.com邮箱收件情况:2021年9月6日收到“蚌埠中医医院各层平面”“15层办公区效果图”邮件各一,2021年9月10日收到“五层静配中心调整平面图”邮件,2021年10月1日收到“给院方签字确认的全套图纸1”“给院方签字确认的全套图纸2”各一;yjzszyyxm@163.com邮箱向bbzyyyepcxmb@163.com邮箱发送情况:2021年9月4日发送了邮件“5F静脉配置中心-各专业详图”,2021年9月6日发送了邮件“中医院住院楼各层平面图;15层办公区效果图”,2021年9月9日发送了邮件“关于‘智慧医院’及建筑标高协调函”。
2021年9月18日,中医院发布《蚌埠市中医医院住院综合楼装修改造EPC项目中标更正公告BB2021SHGCZ009》,公告载明:因项目收到投诉,经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出具投诉处理决定书,根据投诉处理决定书和招标文件规定,取消异议处理决定中中建一局和北京中建设计院的中标人资格,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深圳市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为本项目的中标人。
中建一局向招标代理人凯盛公司支付了招标代理费350450元,向中医院并提交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出具的履约保函(合同金额的2%),中建一局为开具履约保函支出手续费25485.12元。
中建一局与北京中建设计院签订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房屋建筑工程)》合同一份,约定蚌埠市中医医院住院综合楼装修改造EPC项目工程设计由北京中建设计院完成,合同约定工程设计范围为地下一层,地上十六层;工程设计阶段分为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工程设计服务内容包括住院综合楼精装修工程、暖通空调工程、电气工程、弱电及智能化工程、给排水工程、医疗设备专项工程、洁净工程、医疗气体工程、物流传输系统工程、消防改造工程、景观及亮化工程、电梯工程、原土建未施工工程、医疗工艺、标识及导视系统等与工程相关的设计和技术服务,并满足各专项验收要求,直至竣工验收合格、备案、移交;工程设计周期为计划2021年8月5日开始,计划2021年10月5日完成;合同价格形式为施工合同额的2%;签约合同价为3398016元。各阶段的设计费比例为:施工图设计阶段的设计费占本合同设计费总额的60%,施工配合阶段占本合同设计费总额的37%;缺陷责任期阶段的设计费占本合同设计费总额的3%。中建一局提供的该合同未显示签订日期。
审理中,中建一局向一审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其已完成的设计工作的设计费进行鉴定,经一审法院委托,典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受理了本案的鉴定工作。2023年8月15日,典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出具《司法鉴定工作计划》,表示项目设计费无相关定额、规范等明确计算依据,无法对具体费用金额进行鉴定,参照类似案例,典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可根据提供的卷宗资料、合同、已完成工作内容以及市场行为等对已完成的设计工作比例范围进行鉴定,并提出了鉴定方案及工作进度计划。中建一局参考鉴定机构给出的意见,变更鉴定申请为对已完成的设计工作比例范围进行鉴定。2023年9月20日,典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向中建一局发出设计鉴定费支付通知单,通知载明鉴定机构根据有关收费标准及本案实际情况,审核确定本案该阶段鉴定费(不含出庭费)为226525元,如后期设计鉴定变更则根据实际调整。2023年9月22日,中建一局向一审法院及鉴定机构对鉴定收费提出异议,典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对其收费标准向中建一局进行了详尽回复,在典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的《司法鉴定工作回复函》中,鉴定机构表示:参照《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2002年)附表一,该项目设计收费基价为487.940096万元,设计收费估算约为487.940096万元×1.0×1.15×1.25=701.413888万元,鉴定申请人描述其实际设计工作量已达设计工作量的70%,设计收费701.413888万元×0.7=490.9897216万元,根据以往经验和类似案例,对设计工作量的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工作量不低于对该项目设计已完成工作量的40%,按照40%计算,参照《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2002年)标准的前提下应收取鉴定费为490.9897216万元×0.4=196.39588864万元。而以上参照标准为2002年发布,现已废止不再执行,相关技术服务采用市场定价,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货币贬值,公司根据项目构成、房租、人员薪资水平、公司运营成本较比2002年大幅上升等综合考虑收费,该项目计算收费取值196.39588864万元×1.2×2.0=471.3501万元。中建一局认为鉴定费过高未交费,一审法院鉴定部门未能找到其余能对设计费具体费用及比例出具报告的机构,故对该鉴定申请作退案处理。
一审法院认为,中医院与中建一局2021年8月5日签订的施工合同,因中建一局的中标人资格被取消,故该份合同无效。中医院公布中标候选人名单后,中建一局对第一中标候选人和第二中标候选人资格提出异议,中医院认为该异议成立,并向中建一局发出中标通知书,要求中建一局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中医院签订合同,中建一局在要求期限内与中医院签订了施工合同。第二中标候选人深圳市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中医院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不满意,向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诉,经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受理该投诉认为投诉成立,并作出投诉处理决定书。中医院依据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的投诉处理决定书,变更中标人为第二中标候选人深圳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省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中医院错误处理中标候选人资格异议,导致中建一局与中医院签订施工合同后进行了部分前期施工准备工作并产生损失,中医院具有过错,应对中建一局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对中建一局的各项诉请,结合中医院的辩解、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一审法院分析如下:
一、关于中建一局主张的设计费634270元的诉讼请求。
中医院与中建一局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约定工程设计费为906100元,中建一局认为其已完成70%的设计工作,故主张634270元(906100元×70%)。经查,根据中建一局提供的证据8中的2021年8月25日联系函显示,中建一局发出该份联系函的原因是其收到了中医院的停止现场工作通知,也就是说,中医院在收到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8月21日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书后,于2021年8月25日通知了中建一局停止现场工作。2021年9月18日,中医院发布中标更正公告,正式取消中建一局中标人资格。根据中建一局提供的邮箱截图,中建一局向中医院发送部分图纸的时间是2021年9月4日、9月6日,发送的图纸内容是“5F静脉配置中心-各专业详图”“中医院住院楼各层平面图;15层办公区效果图”之后未再发送图纸,中建一局收到“给院方签字确认的全套图纸1”“给院方签字确认的全套图纸2”时间是2021年10月1日,系中医院发布中标更正公告后,且该图纸也未交付给中医院。本案审理过程中,为确定设计已完工作比例,一审法院根据中建一局的申请委托了鉴定机构,后因鉴定费用过高,中建一局未交费,鉴定工作未能继续,导致中建一局已完成的设计工作比例无法确认。中建一局在收到中医院停止现场工作通知及中医院发布中标更正公告后,仍在继续设计工作,未及时止损,对扩大的损失部分具有过错。结合中建一局提交的已完成设计工作的证据、双方合同中对设计费的约定以及双方的过错程度,对中建一局的该项诉请,一审法院酌定支持271830元。
二、关于中建一局主张的设计费损失1744341.2元的诉讼请求。
中建一局与北京中建设计院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房屋建筑工程)》签约合同价为3398016元,中建一局认为其已完成70%,扣除施工合同中的设计费的70%(诉请1),故其主张设计费损失1744341.2元(中建一局与北京中建设计院合同价3398016元×已完工程量70%-中标合同约定的设计费906100元×已完工程量70%)。本案审理中,典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受理了本案的鉴定工作后,向中建一局发送鉴定费支付通知,中建一局对鉴定费收费提出异议,典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在其对中建一局的收费异议回复中参照《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2002年)估算本案设计费为487.940096万元×1.0×1.15×1.25=701.413888万元。本案中,设计费用在招投标文件中系固定价,即“工程设计费投标报价按30元/平方米固定报价”,在施工合同中约定为固定价906100元,确实存在投标人为中标压低设计费,以施工利润补偿联合体成员设计单位的可能性。但是本案中鉴定机构估算的设计费与中建一局和北京中建设计院签订的合同价差别巨大,中建一局在审理中陈述其尚未实际向北京中建设计院支付设计费,一审法院作为不具备设计专业知识的审判机关,即便存在实际设计费高于施工合同约定的情形,也难以确定中建一局的设计费损失。结合上述第一项说理中,一审法院认定的双方过错,中建一局提交的已完成设计工作的证据,对中建一局的该项诉请,一审法院酌定支持30万元。
三、关于中建一局主张的施工准备费用606428.33元。
中建一局主张的履约保函手续费25485.12元,已实际发生,且该费用的发生系中医院的过错,对该费用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中建一局主张的围挡及安装费用,结合一审法院对中建一局证据14的分析认证,支持13160元。中建一局主张的管理人员工资、劳务人员工资、房租费用、购买办公用品费用、餐费、交通费、汽油费、住宿费、工程材料及施工机具费、工具运输费,中建一局提供的证据不足,但结合客观情况,中建一局确实在2021年8月5日与中医院签订施工合同后对案涉工程进行了前期施工准备工作,为此支出上述项目费用符合常理,但在2021年8月25日中医院通知停止现场工作及2021年9月18日中医院发布中标更正公告后,中建一局应及时止损,防止损失扩大,但中建一局诉请的金额时间发生部分已超出该期间,结合中建一局的举证、建设工程的特征以及双方的过错,一审法院酌定支持15万元。该项诉请一审法院共支持188645.12元。对中建一局主张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四、中建一局主张的资金占用损失。
中建一局以其诉请的设计费及施工准备费用为基数,从2021年9月18日起按照LPR主张资金占用损失。中建一局在对案涉工程投入成本后,客观上存在资金占用损失,其主张标准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但中建一局在2023年4月26日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前调解诉讼,损失从该日予以支持,即资金占用损失以设计费271830元及施工准备费用188645.12元共460475.12元为基数,从2023年4月2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时止。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中医院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中建一局设计费271830元及施工准备费188645.12元,共460475.12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以460475.12元为基数,从2023年4月2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时止);二、中医院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中建一局设计费损失30万元;三、驳回中建一局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680元,减半收取计15340元,由中建一局负担9340元,由中医院负担6000元。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中建一局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中医院对一审查明的“2021年9月4日发送了邮件‘5F静脉配置中心-各专业详图’,2021年9月6日发送了邮件‘中医院住院楼各层平面图;15层办公区效果图’”有异议,因为经中医院核实,该邮箱没有密码,中医院无法登陆,没有登录过该邮箱。该邮箱是中建一局提供的,具体情况以中医院在一审中提交的书面答复为准。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当事人均无异议的事实予以确认,对有异议的事实认定如下:经查,中建一局于2021年9月2日向中医院发出的《工作联系函》明确载明,中医院、监理公司与中建一局三方均确认了“各方提供,官方邮箱”作为案涉项目联系专用邮箱,中医院案涉工程项目代表***、监理公司工作人员***等均在该联系函中签字确认,***亦于当日签收该函件。故中医院的该节异议理由,不仅有违常理,亦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
本院认为,本案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争议焦点为:一审判决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结合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综合评述如下:
关于中医院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中医院上诉主张,案涉项目变更中标人,是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决定的,其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对此,本院认为,根据本案一审查明的事实可以看出,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并非案涉施工合同的相对人,其作为本市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管部门,在受理深圳市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诉后,经依法开展调查,作出《投诉处理决定书》,并向中医院发出《关于执行(蚌公资)投决〔2021〕61号的函》,督促中医院依法执行上述投诉处理决定,属于履行监管职责的合法行为。由于中建一局的中标人资格被依法取消(中标无效),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案涉施工合同亦应认定无效;中医院作为招标人,因其错误处理中标候选人资格异议,最终导致案涉施工合同无效,存在明显过错,故一审判决关于中医院应对中建一局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判决理由,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中医院的该节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中建一局主张634270元设计费的问题。中建一局上诉主张,其对完成设计工作不存在任何过错,现已完成全部施工图纸设计,故法院对其634270元设计费主张应予支持。中医院上诉主张,一审判决酌定中建一局已经完成的设计工程量达到30%,缺乏证据证明。对此,本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可以看出,中建一局在收到中医院停止现场工作通知以及中医院发布的中标更正公告后,应当知道其中标人资格被依法取消(中标无效)的法律后果,但其仍在继续设计工作,未能及时止损,故一审判决认定其对扩大的损失具有过错,理据充分,并无不当。中建一局作为原告方,本应对其已完成的设计工程量依法负有举证证明责任,但其因鉴定费用过高而未交纳鉴定费用,致使鉴定工作未能继续进行,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结合中建一局提交的已完工程量的相关证据、双方合同中关于设计费的约定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经综合考量后,酌定已完成工程量对应的价款为271830元,属其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司法行为,并无明显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中建一局、中医院的该节上诉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中建一局主张1744341.2元的设计费损失问题。中建一局上诉主张,一审判决对其设计费损失的诉讼请求仅支持30万元,远低于其实际损失,故请求二审法院支持其该项诉讼请求。中医院上诉主张,一审判决其向中建一局支付30万元设计费损失,明显不当。对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中,中建一局所举示的证据虽不足以证明其所遭受损失的具体数额,但根据日常生活经验以及在案证据,中建一局因被取消中标人资格后,所遭受的一定损失客观存在,如仅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其该项全部请求,明显有失公允。综上,一审法院综合全案情况,依法酌定中医院支付中建一局30万元设计费损失,亦无明显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中建一局、中医院的该节上诉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中建一局主张606428.33元施工准备费的问题。中建一局上诉主张,一审判决酌定仅支持其15万元施工准备费,比例偏低,有失公允。中医院上诉主张,一审判决酌定其支付15万元施工准备费,依据不足。对此,本院认为,中建一局主张的履约保函手续费25485.12元,系其为履行案涉合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一审判决予以支持,具有事实依据。对于中建一局主张的围挡及安装费用,一审判决对有销售清单的13160元费用予以支持,亦无不当。对于中建一局主张的其他项目费用,一审判决综合全案情况,酌定支持15万元,并无明显不当。综上,一审判决支持188645.12元施工准备费,并无明显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中建一局、中医院的该节上诉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中建一局主张资金占用损失的问题。中建一局上诉主张,一审判决认定的资金占用损失计算基数和起算点错误。中医院上诉主张,本案不应当支持中建一局的资金占用损失。对此,本院认为,经查,中建一局于2023年4月26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前调解诉讼,故一审判决以经审理确定的设计费及施工准备费合计460475.12元为基数,自2024年4月26日开始起算资金占用费,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中建一局、中医院的该节上诉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中建一局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蚌埠市中医医院的上诉请求均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6001元,由中建一局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4596元(已预交30680元),蚌埠市中医院负担11405元(已预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丁刘女
二〇二四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