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一局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05财保358号
申请人:中建一局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陈依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声波,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超,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华财新兴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门秀宝,执行董事。
申请人中建一局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华财新兴控股有限公司名下价值八千万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足额开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中建一局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建一局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华财新兴控股有限公司名下价值八千万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建一局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中建一局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林上爽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金微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