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茂南法民二初字第393-1号
原告:深圳市宏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龙岗大道4060号。
法定代表人:*应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任英,广东朗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泽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北路文东街162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茂名市宏开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环市西路28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榕。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宏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泽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茂名市宏开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宏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宏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宏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72元减半收取1136元,由原告深圳市宏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