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城建精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抚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抚州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1002民初424号
原告:北京城建精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B512。
法定代表人:孙关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若迪,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春来,山东智祥(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抚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大道**
法定代表人:谭玉英,该局局长。
被告:抚州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市直机关办公大楼**楼**div>
法定代表人:许小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建文,江西民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城建精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抚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抚州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2020年3月17日,被告抚州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原告北京城建精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在与被告抚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签订的《抚州市汤显祖大剧院施工专业承包合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了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或调解不成时,选择将争议提交抚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本案不属于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管辖,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经查明,原告北京城建精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抚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抚州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签订了一份《抚州市汤显祖大剧院施工专业承包合同》,合同专用条款约定了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或调解不成时,选择将争议提交抚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城建精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在与被告抚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抚州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抚州市汤显祖大剧院施工专业承包合同》中约定了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或调解不成时,选择将争议提交抚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该约定合法有效。本案依法应由抚州仲裁委员会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城建精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良发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廖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