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抚州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1002执29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抚州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市直机关办公大楼2号楼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739161873G。
法定代表人:许小敏,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54年5月11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7月7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本院在执行抚州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冻结、查封了被执行人卢志勇的银行账户存款、房产等财产,现因冻结财产不属于被执行人继承遗产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六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卢志勇所有的银行存款的冻结和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张 耀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商 亮
书 记 员  郑思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