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002民初3100号之二
复议申请人:***,女,汉族,1954年5月11日生,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复议申请人:**,男,汉族,2000年9月4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
复议申请人:卢智勇,男,汉族。1975年7月7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币东湖区。
复议申请人:卢智玲,女,汉族,1977年2月12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
被申请人:抚州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抚州市直机关办公大楼2号楼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739161873G。
法定代表人许小敏,系该公司董事长。
复议申请人***、**、卢智勇、卢智玲与被申请人抚州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作出(2021)赣1002民初3100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复议申请人***、**、卢智勇、卢智玲不服,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
复议申请人***、**、卢智勇、卢智玲复议称,撤销(2021)赣1002民初3100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事实和理由:一、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因此,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并无债权债务纠纷,对于卢云龙的债务,仅在继承范围内清偿,现因本案实际债务人卢云龙死亡,其相关财产已经被债权人查封、冻结,复议申请人并未继承任何财产,保全复议申请人个人财产,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本案诉请复议申请人***、**、卢智勇、卢智玲以继承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向被申请人抚州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返还财产,其请求的范围为卢云龙遗产范围内,(2021)赣1002民初3100号裁定超越遗产范围,保全继承人个人财产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三、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且不得超越诉讼请求,不当扩大主体范围及责任。本案已经查明**不属于继承人、卢智玲放弃继承、其他继承人并未发生继承的情况下,超越诉讼请求,扩大主体范围,并保全非继承人及继承人个人财产,主观恶意明显,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此违法行为应当纠正。四、诉讼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本案中诉请针对的是遗产范围,继承人个人财产是否处分,并不影响判决的执行,因此即使被申请人提供担保,对继承人个人财产保全,也不符合财产保全之目的,不能以提供担保,为将来保全错误承担赔偿责任为由,行侵害他人之实。综上所述,复议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出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该裁定,并及时解除所采取的诉讼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2021)赣1002民初3100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是依本案原告抚州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并在原告抚州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下依法作出的,裁定保全的金额与本案原告抚州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请求的标的额相当,该裁定程序合法。因本案处于审理当中,涉案遗产范围尚未界定,复议申请人**、卢智勇、卢智玲作为卢云龙遗产继承人其是否继承遗产或已继承了卢云龙的遗产数额不明确;此外,复议申请人***作为卢云龙生前涉案债务的共同债务人,其承担本案民事责任可能不仅限于继承卢云龙遗产限额范围。复议申请人上述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卢智勇、卢智玲的复议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杨良发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管曼芳
书 记 员 黄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