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1002执恢38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47年10月23日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
被执行人:***,男,1954年04月29日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
被执行人:吴彩霞,女,1954年05月11日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
被执行人:***,女,1968年08月09日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
第三人:抚州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小敏,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吴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24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六水桥22号的房产一套(证号为L临六私00133号),查封期限为三年。并同时向抚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2018年12月29日,抚州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却向被执行人***支付了拆迁补偿款计人民币2665276.70元。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向抚州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责令追回财物通知书,责令抚州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在收到通知书后15日内追回拆迁补偿款2665276.70元。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9日作出(2019)赣10执复14号执行裁定书,责令第三人抚州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在擅自支付而未能追回的补偿款计人民币2665276.70元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责令抚州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将款项汇入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但第三人抚州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第三人抚州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按通知书履行了执行义务,是一种代偿法律行为,依照法律公平及对等原则,享有对被执行人的直接追偿权利。从节约司法诉讼资源,便利第三人抚州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实现追偿权,基于同属执行案的法律事实及情由,可由第三人抚州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直接向法院申请对被执行人予以强制执行,以实现第三人抚州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第12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第三人抚州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计人民币2665276.70元。
二、第三人抚州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履行完毕给付义务后,享有在已给付款项2665276.70元范围内向被执行人***追偿的权利。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张晓东
人民陪审员  万园秀
人民陪审员  张水兰
二〇二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全 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