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深速电梯有限公司

深圳市深速电梯有限公司、深圳市飞影思实业有限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4执43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深速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民治社区******园89栋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2522183K。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飞影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保税区市花路4号综合服务中心二楼2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11396209。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深速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飞影思实业有限公司民事一案,本院(2020)粤0304民初541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深圳市飞影思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自动履行执行款1074268.07元,扣除执行费13098元、诉讼费12296元后,申请执行人可得1048874.07元。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全额受偿,本案已执行完毕,债权债务已结清。 本院认为,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4民初5415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4民初5415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 执行员  何 峰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陈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