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5民初21822号
原告:北京大生力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兴华大街2段3号院波普中心1号楼307室。
法定代表人:周立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娟,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北京森美精致环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
被告:***,男,195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海淀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超,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大生力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立案。原告北京大生力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本院向其送达的交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大生力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祁广燕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法 官 助 理 章 平
书 记 员 李 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