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京0115执恢371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8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
被执行人:北京大生力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兴华大街2段3号院波普中心1号楼307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北京大生力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分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京0115执恢371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辉
审判员程立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