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0191执83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80年2月14日出生,住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执行人:安徽领先康体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段文庭,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领先康体设施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段文庭,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安徽领先康体设施有限公司、安徽领先康体设施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安徽领先康体设施有限公司位于工行安徽省合肥和平路支行银行账户601.14元,冻结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区支行13.42元,此外经查被执行人安徽领先康体设施有限公司、安徽领先康体设施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名下无互联网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等财产信息,经调查走访现场该公司现已不在经营,无法查找,本院依法对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段文庭限制高消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17)合高新劳人仲案字第314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唐 峻
审 判 员 尹 刚
人民陪审员 杨 丽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 助理 马晋超
书 记 员 卢鹏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