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0191执837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80年2月14日出生,住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执行人:安徽领先康体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段文庭,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安徽领先康体设施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中,依法向安徽领先康体设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2017)合高新劳人仲案字第314号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安徽领先康体设施有限公司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领先康体设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9357.47元(其中工资14000元,双倍差额20400元,经济补偿金4200元,带薪年休假工资257.47元,案件执行费5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马晋超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莫 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