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领先康体设施有限公司

利蒙塔运动(惠州)有限公司、安徽领先康体设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1303执1458号
申请执行人利蒙塔运动(惠州)有限公司,住所:惠州市惠阳区三和经济开发试验区沿河北路工业园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75289XXXX9。
法定代表人:PAOLOLIMONTA。
委托代理人:黄泽楚,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潘靖,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领先康体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枫丹山庄11-5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8494XXXXJ。
法定代表人:段文庭。
关于申请人利蒙塔运动(惠州)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领先康体设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粤1303民初23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安徽领先康体设施有限公司应返还货款567892.2元及违约金(全部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以395532.2元为基数,从2013年11月12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以314304元为基数,从2013年10月22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以264384元为基数,从2013年10月19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以3672元为基数,从2013年10月29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给申请执行人利蒙塔运动(惠州)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12014元(原告已预交6007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因被执行人安徽领先康体设施有限公司逾期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于2018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安徽领先康体设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并支付执行费8199元。逾期,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后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的查询通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作出了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对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社会予以公布。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其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予恢复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安徽领先康体设施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安徽领先康体设施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可以书面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廷科
审判员  余学全
审判员  钟 斌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古晓洲
高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