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吉0105执字第749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时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平,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1年1月22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执行人:***,女,1971年7月4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执行人:吉林省晟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彦飞。
被执行人:吉林省天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洪举。
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上列当事人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正在履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林晓波
审 判 员 姚 力
代理审判员 滕 野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德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