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天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长春市时代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对吉林省晟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天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吉0105财保208号
申请人:长春市时代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闻宇,董事长。
被申请人:吉林省晟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彦飞,董事长。
被申请人:吉林省天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回族,住址:长春市朝阳区。
被申请人:***,女,回族,住址:长春市朝阳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址:吉林省农安县。
被申请人:***,女,汉族,住址:吉林省农安县。
申请人长春市时代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8日向哈尔滨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1、***购买的,由吉林省天富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开发的房屋的房籍;2、***购买的,由吉林省天富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开发的房屋的房籍;3、***购买的,由吉林省天富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开发的房屋的房籍;4、***购买的,由吉林省天富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开发的房屋的房籍。同时申请人长春市时代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2018年7月2日,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将申请书、担保材料的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春市时代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购买的,由吉林省天富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开发的房屋的房籍;
二、查封被申请人***购买的,由吉林省天富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开发的房屋的房籍;
三、查封被申请人***购买的,由吉林省天富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开发的房屋的房籍。
四、预查封被申请人***购买的,由吉林省天富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开发的房屋的房籍。
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申请人长春市时代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定勇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崔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