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104执2409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中新大方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长春市经开区长石公路3.5公里处,法定代表人:唐美华,机构代码:91220221MA1473L883。
被执行人:吉林省天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长春市二道区远达大街与东环城交汇处天富集团****,法定代表人:刘洪举,机构代码:91220101668721844M。
关于吉林中新大方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吉林省天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吉0104民初5716号。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如下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吉林省天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3、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理财、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进行了查询,没有查询到上述财产线索。
4、到被执行人现住址未查找到被执行人。
本案执行标的为6049251.00元,执行到位0元。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执行手段,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应予终结本次执行。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吉0104民初5716号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 健
审判员 吕同玉
审判员 郑青春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王世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