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吉0105执恢222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时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吉林省晟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吉林省天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6年12月8日生。
被执行人:***,女,1988年04月24日生。
被执行人:***,男,1971年01月22日生。
被执行人:***,女,1971年07月04日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时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晟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天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时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吉林省长春市国安公证处作出的(2017)吉长国安证经字第3957号执行证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国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