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树市鑫通公路建设养护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发回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民二终字第8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榆树市正阳街1委77组。
委托代理人***,女,197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榆树市培英街1委1组。
委托代理人***,吉林天德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褚百宽,男,1964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榆树市新立镇街道。
委托代理人于冷娇,吉林良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生,男,196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榆树市正阳街1委1组。
委托代理人***,吉林鸿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榆树市泗河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镇长。
委托代理人***,榆树市泗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榆树市鑫通公路建设养护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褚百宽,男,1964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榆树市新立镇街道。
上诉人***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2015)榆民初字第12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宽及其委托代理人于冷娇、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榆树市泗河镇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榆树市鑫通公路建设养护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褚百宽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2015)榆民初字第124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1216元退还上诉人***。
审判长赵溪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孙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