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树市鑫通公路建设养护有限责任公司

***与榆树市泗河镇人民政府、*天生、褚百宽、榆树市鑫通公路建设养护有限责任公司物权保护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申77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5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榆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榆树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吉林省榆树市。
法定代表人:*万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显富。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生,男,196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榆树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褚百宽,男,1964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榆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榆树市鑫通公路建设养护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榆树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政府)、*天生、褚百宽、榆树市鑫通公路建设养护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通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吉01民终3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一审、二审法院已经采信长春市建筑设计院出具的评估报告、鉴定意见,各再审被申请人在一审、二审庭审也均认可,就应按评估报告、鉴定意见所列的项目、标准进行恢复施工及给付180.45万元费用。(二)***退休前是榆树市市政公司的技术员并负责该工程的排水设计、施工、管理。案涉榆树市***排水工程就是由***施工和后期承继经营、管理、收益,合同期限从2003年至2053年。(三)由***恢复排水设施的使用功能,排水设施能得到彻底的、完全的、根本的恢复,一劳永逸,更有利于***的经营、管理、收益。如由他人进行恢复,可能造成排水设施的二次损坏,形成新的侵权,增加诉累,浪费司法资源,不利于公共设施的使用、功能的发挥,不利于当地百姓的生产、生活。(四)本案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分期支付更为适合执行。原判决“此款于修复工程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没有法律依据。(五)*天生、鑫通公司、褚百宽与***政府应承担连带责任。原***党委书记*天生故意让排水管网及设施被覆盖,鑫通公司及褚百宽是施工人,将排水管网及设施覆盖是直接侵权人。综上,请求依法撤销一审重审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变更为由***按照长春市建筑设计院出具的评估报告、鉴定意见,对被覆盖的排水管网、设施进行恢复,由***政府赔偿180.45万元的恢复(修复)费用,其他各再审被申请人承担连带责任,***政府承担一、二审诉讼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政府发包修路,将***2003年所建并承包经营管理的排水设施全部覆盖,侵害了***的权利,***诉请***政府对此承担责任,应予支持。***一审起诉状中,诉讼请求为“一、依法判定三被告恢复排水管网、设施原状或赔偿原告人民币180.45万元。二、依法判定被告禇百宽赔偿原告***维修管网、设施费19474元人民币。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一审重审中,一审法院2016年8月11日的询问笔录记载***对诉讼请求回答为“要求被告将宽12米、长1800米路面覆盖的雨水检查井、污水检查井、连接管恢复,露出地面,恢复正常使用功能。”2016年8月23日第二次庭审笔录记载,***明确其诉讼请求为“我现在的诉讼请求不变更,要求铲除覆盖,恢复排水管网,被告禇百宽负全部责任其他三被告负连带责任。”故原审判决***政府将*****建的排水设施恢复使用功能,系基于***的诉讼请求所做出。在二审判决生效前后,***政府就判决所涉修复工程已经进行了施工,故判决已实际执行。针对***主张的修复工程的验收问题,***与***政府2003年、2013年签订的有关排水工程的施工合同,均由双方自行进行了验收交接,未经诉讼,说明双方可以依据相关的工程设计规范、施工规范进行验收,无需法院判决确定验收标准。故原审判决不存在不能执行的问题。赔偿180.45万元费用是以不能恢复原有工程使用功能为前提的,现***未举证证明该前提条件成就,不能直接要求***政府给付修复费用180.45元,故也不涉及适用分期给付的法律规定。针对*天生、鑫通公司、禇百宽是否应对***政府承担修复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原审判决有明确论述,即*天生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后果责任应由***政府承担;褚百宽、鑫通公司作为承包人,因与***政府在施工合同中对修路将地下设施破坏或者覆盖所产生的后果责任明确约定由***政府承担,故褚百宽和鑫通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才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