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树市鑫通公路建设养护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榆树市泗河镇人民政府、榆树市鑫通公路建设养护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榆民初字第1246号
原告***,现住榆树市。
委托代理人***,现住榆树市。
委托代理人***,榆树市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褚百宽,现住榆树市。
委托代理人于冷娇,吉林良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生,干部,现住榆树市。
被告榆树市泗河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胡万国,镇长。
委托代理人***,榆树市泗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榆树市鑫通公路建设养护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褚百宽,现住榆树市。
原告***诉被告褚百宽、*天生、榆树市泗河镇人民政府、榆树市鑫通公路建设养护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被告褚百宽及委托代理人于冷娇、被告*天生、被告榆树市泗河镇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被告榆树市鑫通公路建设养护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褚百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被告褚百宽在拓宽和修建榆树市泗河大街水泥路的路面施工时,将原告建设的榆树市泗河镇区(村)排水管网及设施覆盖和损毁,没有告知原告。被告*天生主管拓宽和修建泗河大街水泥路面工程项目也有一定责任。2013年9月6日,被告*天生与原告***签订“补充协议书”时,也没有告知原告排水管网、设施被2012年拓宽和修建水泥路面覆盖和施工损毁事实。补充协议书只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内容:管理、经营、维护、修建排水管网、设施。由于排水管网、设施被修建的水泥路面覆盖、施工损毁严重,原告无法继续经营和维修排水管网。2014年,排水管网又出现堵塞事故,泗河镇政府才出证明:拓宽和修建水泥路面的施工负责人为褚百宽。原告将被填埋的管网设施经国家权威部门鉴定评估,如恢复排水管网、设施预需资金人民币180.45万元。2013年、2014年6月,原告两次维修管网被覆盖、设施被损毁的费用19,474.00元。现原告要求各被告赔偿给原告造成的财产损失180.45万元,要求被告褚百宽赔偿原告维修管网、设施费19,474.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褚百宽辩称,原告维修管网被覆盖、设施被损毁与我方无关,原告排水管网毁损与我的施工行为没有因果关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天生辩称,2012年,泗河镇政府和鑫通公司褚百宽签订了泗河大街拓宽、排水管网改造合同书。当时是水泥路面将排水管网覆盖,但是,在2013年6月9日,泗河镇政府与原告***签订泗河镇区(村)排水管网施工协议书,施工协议书中第三条预算,1、工作量:第九、第十款说明中约定,修复原检查井,掏洞恢复3003年修建的检查井,冲洗2003年修的管网,掏洞冲洗2003年修建的排水管网等。并在2013年11月15日竣工验收,原告交付排水管网使用,维修款60万元已给付原告。对2012年泗河大街拓宽水泥路面将排水管网覆盖原告是知道的并已修复。2014年6月、2015年1月排水管网堵了,与2012年泗河大街拓宽没有关系,与我更没有任何关系。
被告榆树市泗河镇人民政府辩称,2012年泗河大街拓宽水泥路面将排水管网覆盖,泗河镇政府已于2013年9月6日同原告签订施工协议书,并于2013年11月15日竣工验收,政府已支付原告工程款60万元。2013年12月19日,泗河镇政府与原告***签订移交协议书,榆树市泗河镇政府现将2013年修建的泗河镇区(村)排水管网交给原告管理、维护、经营。期限从2013年9月6日至2053年8月26日。所以,原告的诉讼没有依据,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榆树市鑫通公路建设养护有限责任公司辩称,我们的答辩意见同褚百宽一样,我们没有责任。
经审理查明,2003年8月23日,原告***以九台市其塔木镇区给排水施工处名义与榆树市泗河镇人民政府签订一份排水工程合同。合同中约定,由原告***投资建设、管理、经营泗河镇区排水设施。2012年5月3日,被告榆树市鑫通公路建设养护有限责任公司与榆树市泗河镇人民政府签订一份泗河镇街道拓宽工程合同,被告褚百宽是施工方负责人。工程完工后,泗河大街拓宽水泥路面将排水管网覆盖。2013年9月6日,榆树市泗河镇人民政府与原告***签订对2003年8月23日签订排水工程合同的补充协议书。同年同月同日,榆树市泗河镇人民政府与原告***签订施工协议书。施工内容:新修管网、维修原有检查井等排水设施。2013年11月15日,原告***将工程交付,泗河镇政府将工程验收并给付工程款。2013年12月19日,榆树市泗河镇人民政府与原告***签订2013年新修榆树市泗河镇区(村)排水管网移交协议书,榆树市泗河镇政府现将2013年修建的泗河镇区(村)排水管网交给原告管理、维护、经营。期限从2013年9月6日至2053年8月26日。2015年3月30日,长春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对榆树市泗河镇泗河大街水泥道路覆盖排水管网、设施做出评估合价为180.45元。现原告要求各被告赔偿给原告造成的财产损失180.45万元,要求被告褚百宽赔偿原告维修管网、设施费19,474.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2012年5月3日,被告榆树市鑫通公路建设养护有限责任公司在泗河镇街道拓宽工程时,拓宽水泥路面将排水管网覆盖事实存在。但原告***对后来新修管网、维修原有检查井等排水设施进行竣工交付时,并未提出异议。且榆树市泗河镇政府将2013年修建的泗河镇区(村)排水管网交给原告管理、维护、经营时,原告亦没有提出排水管网覆盖赔偿事宜。原告要求各被告赔偿给原告造成的财产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对原告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590.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壮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高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