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202民初6434号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住所地泰州市青年北路215号。
负责人:**。
被告:江苏美华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泰州市姜堰交通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
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诉被告江苏美华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泰州市姜堰交通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逾期未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诉被告江苏美华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泰州市姜堰交通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长窦松前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