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美华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泰州市长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2民辖终2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泰州市长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
法定代表人:*爱国。
原审被告:江苏美华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
原审被告:***,男,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泰州市长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苏美华交通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2017)苏1204民初3973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其长期住所地在山东省乳山市,依据民事诉讼法“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本案应由乳山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移送乳山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审被告泰州市长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苏美华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其住所地均在泰州市姜堰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即使上诉人**其经常居住地在山东省乳山市,原审法院对此案仍具有管辖权。
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应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