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美华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216江苏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美华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民初216号
原告:江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区**大道**。
法定代表人:洪其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鑫,该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海月,该行员工。
被告:江苏美华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泰州市**区火车站站前路**/div>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汉族,住泰州市**区。
被告:***,男,汉族,住泰州市**区。
被告:泰州市**交通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泰州市**区经济开发区上海路**div>
法定代表人:付会生。
被告:泰州市美华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泰州市**区梁徐镇江村村iv>
法定代表人:**。
被告:泰州市创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泰州市药城大道******楼**iv>
法定代表人:**。
被告:泰州市美华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住所地泰州市**区火车站站前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美华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泰州市**交通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泰州市美华物流有限公司、泰州市创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泰州市美华宾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江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0217元,减半收取计145108.5元,由原告江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俞爱宏
人民陪审员  周 亮
人民陪审员  黄 涌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黄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