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晋0105民初2728号
原告南京博益机电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山西同煤电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京博益机电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7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86.5元,由原告南京博益机电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宋志兰
人民陪审员 王计兰
人民陪审员 王丽萍
书 记 员 方志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