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镇仲保字第00001号
申请人南京博益机电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中山南路315号瑞华大厦13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江苏索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丹徒长岗。
申请人为保证其债权得到实现,向镇江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镇江仲裁委员会依法将申请提交本院,请本院依法审查,作出裁定。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48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为了避免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了担保,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索普(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