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中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15执2193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中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成都市武侯区航空路**。
法定代表人:李长健
被执行人***,男,1972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
被执行人成都市万盛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青啤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胜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中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市万盛华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1716815.38元。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向我院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此次执行标的1716815.38元,执行到位0元,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1716815.38元。
二、终结(2019)川0115民初4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杰
人民陪审员  甘连惠
人民陪审员  刘 琼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