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川1304财保1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中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四川红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作出(2020)川1304财保18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四川红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陵支行账户4819××××8189中存款10000000.00元。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四川中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中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红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陵支行账户4819××××8189中存款10000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任 俊
书记员 杨林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