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部县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裁定书
(2021)川1321行审7号
申请执行人南部县应急管理局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南部)应急罚(2019)7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罚款240000元和加处罚款240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日,被执行人与南部县××乡××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碾盘乡顶山寺村文化广场施工承包合同》,约定被执行人是该工程项目的承包方,工期为20日,价款为30万元。同日,双方还签订了《施工安全合同》。被执行人在这两份合同上加盖了其单位的公章,郭基仁作为被执行人单位的委托代表人在合同上签名。
2018年8月11日上午11许,在该项目施工过程中,由于挡土墙倒塌,造成工人马德琼死亡和另二名工人受伤的后果。事故发生后,被执行人委托代表人郭基仁与死者家属及受伤工人达成了赔偿调解协议。
南部县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小组决定对南部县××乡××村发生的“2018.8.11”坍塌事故进行调查,对该事故界定为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对事故的成因、责任划分、处理建议等进行了阐述。同月下旬,南部县人民政府的相关领导签批同意调查小组的意见和建议。
2018年11月15日,申请执行人对南部县××乡××村文化广场项目发生的“2018.8.11”坍塌一般事故决定立案调查。2019年2月1日,申请执行人作出(南部)安监罚(2018)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25万元。该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是“你单位存在下列违法行为:1、在南部县××乡××村文化广场项目施工中没有按图施工,自行改变设计;2、在该项目实施过程中,未安排有安全资质的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而只是由无任何资质的郭基仁进行自行管理,致使项目施工的安全管理不能按规定进行落实。”
2019年2月18日,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提交关于缓交罚款的申请并承诺于同年5月20日缴清应缴罚款。同月22日,申请执行人同意了被执行人的缓交申请。
2019年3月9日,被执行人向南充市应急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在复议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同年4月12日以其作出的(南部)安监罚(2018)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南应急(2019)11号《关于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通知》,决定撤销(南部)安监罚(2018)13号行政处罚决定。
2019年6月24日,南充市应急管理局作出南应急行复决字(2019)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南部)安监罚(2018)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主体认定正确,适用法律依据正确,但存在程序违法,决定责令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南应急(2019)11号《关于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通知》予以撤销;对被执行人撤回行政复议的申请不予准许。
被执行人不服该行政复议决定,向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9年11月20日,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川1303行初169号行政判决,认定南充市应急管理局不予准许被执行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判决撤销南充市应急管理局作出的南应急复决字(2019)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并要求该局对被执行人的复议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2019年8月9日,申请执行人作出(南部)应急罚告(2019)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南部)应急听告(2019)7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拟对被执行人作出罚款24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告知其享受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同月15日,被执行人提出听证申请。2019年9月10日,申请执行人组织了听证会议。
2019年9月18日,申请执行人作出(南部)应急罚(2019)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是:“你单位在建设南部县××乡××村文化广场施工过程中,挡土墙未按照施工设计图施工造成了安全隐患,且在业主单位指出该安全隐患并要求整改后,未及时消除新建挡土墙存在的安全隐患,导致2018年8月11日10时40分许,在南部县××乡××村文化广场项目施工现场发生了一起挡土墙坍塌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该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两人受伤。”。适用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处罚结果是:罚款人民币24万元。要求被执行人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2019年9月20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邮寄送达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执行人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同年6月29日本院作出(2020)川1321行初1号行政判决书,驳回了被执行人的诉讼请求。被执行人对判决不服,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0年12月22日,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川13行终171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0年12月30日,被执行人收到该判决。
2021年1月19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要求其在10日内履行处罚决定确定的罚款240000元和加处罚款240000元。逾期,被执行人仍未履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已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予以确认,被执行人仍然没有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自觉履行。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行政案件执行问题的答复》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执行南部县应急管理局作出的(南部)应急罚(2019)7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罚款240000元和加处罚款240000元。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姜德道
审判员 柴洪林
审判员 许筱然
书记员 罗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