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执异3124号
申请人(被执行人):四川中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航空路**。
法定代表人:李长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斌,男,系该公司股东。
申请执行人:广元市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袁家坝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张玮,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斌,四川天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荟,四川天称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元市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中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四川中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不予执行广元仲裁委员会(2019)广仲裁字第17号裁决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本案审查过程中,四川中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中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中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
审判长 周 文
审判员 张 争
审判员 何云鹏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傅江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