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民初50222号
原告:陕西卓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十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MA6U8Q5U7P。
法定代表人:庄柱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多林,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中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564474498P。
原告陕西卓邦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中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1月28日以被告已主动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卓邦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 平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付抒寰
书记员叶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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