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森磊源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北京**源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银川世捷通国际陆港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1民终419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源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某,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宁夏颢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银川世捷通国际陆港物流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某,北京市盈科(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北京市盈科(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源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银川世捷通国际陆港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捷通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宁0105民初7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证据和事实进行了核对,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规定,决定对本案不开庭审理。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世捷通公司与上诉人**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合同第二条对设计范围、设计费、项目总投资约定如下:“项目总投资估算为10714万元,费率为2%,设计费估算为214.28万元,备注设计范围为招标文件中的招标全范围内容,最终结算价以控制价清单为准。”合同第五条对设计费约定为人民币214.28万元,最终结算金额以控制价清单为准。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控制价清单如何认定。上诉人主张应当由被上诉人出具控制价清单。一审审理过程中,2020年7月8日,世捷通公司单方委托宁夏新联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就案涉工程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经审定案涉工程项目的咨询项目审定价(招标控制价)为35867826.62元。
上诉人**源公司不认可该招标控制价,认为仅是部分项目的控制价。经释明,其目前申请对工程控制价格相关内容进行鉴定,是否能够准许,需要进一步认定。
综上,因出现新的事实,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宁0105民初76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9344元,退还上诉人北京**源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审判长  李山山
审判员  陈勇军
审判员  马 云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马 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