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522民初3636号
原告:北京**源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首都体育馆南路6号3号楼146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738150528。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泰坤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县*****店村园一路中小企业孵化园创业服务中心316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5MA483HJU09。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远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远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源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泰坤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北京**源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源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源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北京**源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申 兴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