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准许撤诉用)
(2021)陕0112民初25767号
原告:***丹佳物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MA6UB26A0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武汉新科世纪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10)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711969571D。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丹佳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新科世纪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原告***丹佳物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丹佳物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2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丹佳物资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刘好梦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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