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华中电器有限公司

镇江华中电器有限公司与北京瑞鑫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华中电器有限公司与北京瑞鑫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6-08-23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1182民初11116号
原告镇江华中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明。
委托代理人成关保。
被告北京瑞鑫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昌兴工业开发区B区88号。
法定代表人王虎。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镇江华中电器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镇江华中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卫国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姚 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