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华中电器有限公司

某某与镇江华中电器有限公司、张家港市金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扬民初字第852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方礼成。
委托代理人朱纪朋。
被告镇江华中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明。
委托代理人赵万明。
被告张家港市金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建林。
委托代理人匡峰。
委托代理人姚家桢。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镇江华中电器有限公司、张家港金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陶泰龙
人民陪审员  朱兰勇
人民陪审员  方 敏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朱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