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苏1182民初1945号
原告镇江华中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中路易信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原告镇江华中电器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镇江华中电器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江华中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714元,减半收取3857元,由原告镇江华中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志敏
法官助理 缪 莹
书 记 员 刘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