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09某某与镇江华中电器有限公司、江苏兴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182民初4609号
原告:**,女,1968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扬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男,1960年5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扬中市,系原告**丈夫。
委托诉讼代理人:***,扬中市长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镇江华中电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丰裕医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扬中市开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兴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江苏省***市***经济开发区悦丰路东兴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国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市金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江苏省***市***人民西路国脉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格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格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镇江华中电器有限公司、江苏兴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市金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086元,减半收取104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周 杨
人民陪审员 杨 成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缪 莹
书 记 员 施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