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4某某与镇江华中电器有限公司、江苏兴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182民初714号
原告:**,女,1968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扬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扬中市八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镇江华中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丰裕医院内。
主要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扬中市开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兴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经济开发区悦丰路**兴安大厦。
主要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国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市金城投资发展有限公,住所地江苏省***市***人民**路国脉大厦**楼楼。
主要负责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格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格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和,男,1960年5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扬中市。
原告**与被告镇江华中电器有限公司、江苏兴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市金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镇江华中电器有限公司、江苏兴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市金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和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镇江华中电器有限公司、江苏兴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市金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和的起诉。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姚 敏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