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084民初2982号
原告:扬州曙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菱塘回族乡团结中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日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华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工西街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扬州曙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华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曙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941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41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任铭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