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2201执304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宜春市靖安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湖南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甘肃华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甘肃省兰州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我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与甘肃华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新2201民初6235号民事判决(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支付案1605406.50元、执行费18454.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甘肃华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江西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本案进入执行程序之前已经全部案款私下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江西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向我撤回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新2201执30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小 龙
审判员 陈 薇 薇
审判员 ***依·阿不来孜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努尔比亚 ·买买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