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321民初1320号
原告:永昌县城关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昌县城关镇西泽家园云庭花园1号商铺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华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工西街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律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75年9月6日出生,汉族,兰州市人,住兰州市城关区。
原告永昌县城关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华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3日立案。原告永昌县城关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永昌县城关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永昌县城关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