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902民初3049号
申请人:甘肃华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工西街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719024783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律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岺,甘肃律格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甘肃亨昌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泉湖乡春光村旧村委会附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0063944631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甘肃华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甘肃亨昌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甘肃华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甘肃亨昌电气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17651元,申请人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甘肃华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甘肃亨昌电气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17651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胜娟
书 记 员 田毅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
(2022)甘0902民初30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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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甘肃华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甘肃亨昌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请将被申请人甘肃亨昌电气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17651元予以冻结。
附:(2022)甘0902民初3049号民事裁定书。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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