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城民三初字第369号
原告***,男,197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委托代理人***,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固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诉状载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甘肃固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6日以原、被告之间庭外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82元,减半收取164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常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