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华荣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甘肃华荣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甘1102民初2155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7月19日生,甘肃省定西市人,住定西市安定区。
被告:甘肃华荣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东岗东路**瑞德摩尔**楼****。
原告**与被告甘肃华荣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甘肃华荣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0月5日,在定西××安定区香泉农商银行分理处工地,原告**与被告甘肃华荣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项目部经理王某,4达成口头协议,将农商银行香泉分理处新建的业务适用房的水暖承包给原告**,当场协议的劳务费共计27000元,2016年10月-2017年4月完工后,被告分别三次付给原告21000元,剩余6000元未付。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诿拒付。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人王某,张某,4出庭作证,证明被告欠原告劳务费6000元的事实。
被告甘肃华荣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未到庭,亦未提出答辩意见,故本院确认原告证据的证明效力。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0月5日,在定西××安定区香泉农商银行分理处工地,原告**与被告甘肃华荣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项目部经理王某,4达成口头协议,将农商银行香泉分理处新建的业务适用房的水暖安装承包给原告**,当场协议的劳务费共计27000元,2016年10月-2017年4月完工后,被告分别三次付给原告21000元,剩余6000元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甘肃华荣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后,被告应当及时清结劳务费,其长期拖欠未给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甘肃华荣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劳务费6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甘肃华荣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武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马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