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华荣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甘肃华荣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甘1102民初2102号
原告:***,女,汉族,1961年9月28日生,甘肃省定西市人,住定西市安定区。
被告:甘肃华荣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东岗东路1681号瑞德摩尔20号楼E座1102室。
法定代表人:李再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甘肃华荣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甘肃华荣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水泥款9220元,逾期付款损失1478元(以年利率4.75%加收50%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计算至付清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0月,原告与被告承建的定西市安定区各乡镇信用社办公楼项目经理王某,4达成口头协议,由原告为被告承建的定西市安定区各乡镇信用社办公楼提供水泥,并约定水泥拉到工地后立即付款。工程结束后原告共计向被告供应19220元水泥,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水泥款,被告向原告支付10000元后再未支付。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一、原告与被告项目经理王某,4短信记录截图5张,证明原告与被告项目经理王某,4进行结算,被告欠原告水泥款9220元的事实。二、证人王某,4的证言,证明原告的起诉属实。
被告甘肃华荣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未到庭,亦未提出答辩意见,故本院确认原告证据的证明效力。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0月,原告与被告承建的定西市安定区各乡镇信用社办公楼项目经理王某,4达成口头协议,由原告为被告承建的定西市安定区各乡镇信用社办公楼提供水泥,并约定水泥拉到工地后及时付款。工程结束后原告共计向被告供应19220元水泥,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水泥款,被告向原告支付10000元后再未支付。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甘肃华荣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对欠款应及时清结,长期拖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请求的逾期付款损失,其计算办法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甘肃华荣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水泥款9220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4元,由甘肃华荣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武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马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