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华荣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甘肃华荣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甘1102财保96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2年2月4日生,个体户,住定西市安定区。
被申请人:甘肃华荣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东岗东路1681号瑞德摩尔商20号楼E座1102室。
法定代表人:李再兴,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甘肃天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甘南州合作市人民东街22号。
法定代表人:成小军,系该公司经理。
***于2017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甘肃华荣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天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定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3万元。担保人***以其位于定西市安定区中华路1xx号x幢17xx室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定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得对甘肃华荣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天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3万元。
二、查封***位于定西市安定区中华路1xx号x幢17xx室。
申请保全费167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军霞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魏连霞